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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交通事故调解人,怎样提出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此文章帮助了35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理解交通事故调解人

顾名思义,交通事故调解人是指主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的中间人。在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调解中,调解人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的,主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调解人可以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人员、交通事故认定人员分开。

二、怎样提出交通事故调解申请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也就是说,对于交通事故调解的主持,必须由具备资格的交通警察进行,其他任何不具备此种身份的人员都不能在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作为主持人,主持交通事故的调解;而且同时还规定每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指派二名具有相应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作为调解人。这与其他形式的调解中只需要一名主持人的规定是不同的,这是考虑到交通事故调解的特殊性而作的特殊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条件的规定,也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的必经程序。首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或检验鉴定结论;其次,事故双方就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要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公安机关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所以只有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受理;然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公安机关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行政活动强调行政效率,特别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和行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能无限期的等待事故当事人的申请;另外,公安机关调解并不是最终的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损害赔偿争议的问题,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了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的规定;最后,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而不能以口头的方式提出。这是考虑到赔偿调解的重要性,对当事人提起调解申请的方式所做的严格规定,体现了对于公安机关调解在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中的作用的重视。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请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事故赔偿事项有遗漏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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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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