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理赔?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申请索赔时,应该提交下列单证:
1、事故责任认定书;
2、住院病志、门诊手册、医疗费凭证、用药明细;
3、诊断书;
4、法医鉴定书;
5、工资证明;
6、伤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户主及伤者页(原件及复印件);
7、肇事驾驶员的行车执照、驾照正副本复印件(事故发生时的年审记录);
8、判决书、裁定。
二、人亡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应在检验完成后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理。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