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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交通事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驾驶员要承担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47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搭车交通事故如何主张损害赔偿?

机动车的搭乘者可否主张损害赔偿,要区分搭乘者的善意或恶意,其判断标准为是否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

如果搭乘者在驾驶人不知悉也不可能知悉的情况下搭乘,如利用非正常手段进入货车车厢而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这种情况下搭乘者是恶意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经驾驶人同意免费搭乘车辆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不能认为好意同乘者放弃遭受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人是无偿搭车而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和车主免责的根据。对于这种情况的搭乘人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一般不能够要求全部赔偿,具体规则可以参照前面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处理。善意搭乘人包括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二、驾驶员要承担责任吗?

好意同乘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应承担好意同乘者的损失。

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将其与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种关系中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乘,其权利受到了限制。其不享有目的地的到达权,但其人身和财产并不因为其无偿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的保护。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好意同乘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如果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例的承担,应该参考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双方的过错程度。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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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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