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申请期限
交通事故因伤致残人员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即以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提出。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伤残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受伤进行事故处理,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的申请,但有法定阻却原因的除外。
二、伤残鉴定必备手续是什么?
1、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备手续是:
(1)加盖交通事故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员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等;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并需要亲自接受检查;
(4)其他资料。
2、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3、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