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条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那么申请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需要哪些条件呢?
(1)申请人为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
事故责任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代为申请。有权申请的人可委托其他代理人申请。
(2)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材料
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