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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何时进行伤残评定,事故伤残评定注意些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中山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肇事何时进行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时间是指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或申请鉴定。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国际标准》第3。2条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 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需要注意的两点是:第一, 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导致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制条件。第二,伤残评定时机不可提前、不可延后,也不可实行分 段评定。提前可使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评定,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没有特殊治疗的意义。治疗终结并不等于康 复,因为有些伤病需要依靠治疗终结后的康复活动逐渐恢复。治疗 是否终结,可以通过咨询具体治疗机关得知。如果当事人对于治疗 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二、交通肇事故伤残评定注意些什么

(1)委托评定包括自行委托评定和申请法院委托评定两种。当事人可以在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评定,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先起诉,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两种评定方式的 区别在于:

第一,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期限的限制,但申请法院委托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举证期限在上面已经进行了介绍,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为了保证伤残评定的准确性,受害人还是应该在治疗终结 后尽快申请伤残评定。

第二,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可以直接体现在起诉书中,而起诉后,申请法院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元法确定,要等到结论出来之后,再进行计算,增加诉讼请求。

第三,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在诉讼中的地位 要低于法院委托的伤残评定。所以当事人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 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比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互谅互让,那么可以 自行委托伤残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那 么还是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伤残评定比较合适。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关于重新鉴定条件的规定,我们也 可以看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更容易被推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 新作出鉴定。

(2)不同意伤残鉴定结论的救济方式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于评定结论不服,其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包括重新进行鉴定和通过质证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

(3)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伤残评定的,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 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中山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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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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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功律师
徐建功律师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山市律师协会会员,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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