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哪些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当赔偿。
(五)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伤残,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依次类推,每下降一个级度赔偿系数降10%;最低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七)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赔偿情况?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中,没有对免责事由作出特别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免责事由,与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从理论上讲.交通事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井据此确定其责任。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应充分体现推定过错原则的严格性和合理性,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不可抗力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失。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害由第三人承担。
4、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以外原因造成的灾害事故。它应当是行为人虽然尽到注意义务但仍未能避免的事故。如汽车行驶中弹起的石子击中摩托车驾驶员的手臂,摩托车夫去控制撞伤行人。按多数国家的规定,行为人可以以意外事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但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比较大.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各有夫当事人分担损失.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汽车质量问题导致的,则不能视为意外事故.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能够发观事故原因并避免事故发生等因素进行判定。一旦确定交通事故系由汽车质量所致,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并可同时要求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