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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限制,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6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限制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7、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9、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0、鉴定要到现场,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二、司法鉴定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而且只能做一次鉴定,因此,对伤残鉴定的机构选择就必须慎重。有的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结果鉴定出来没有伤残,最后得不到赔偿,虽心有不甘却也无可奈何。这里建议当事人最好是在委托律师后,由专业律师为其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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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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