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鉴定的时间限制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一般为10日内作出。
二、伤残鉴定怎样赔付?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
1、死亡、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公式;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年。
残疾赔偿金 公式: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X20年X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
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一级 100% 二级 90%。。。。。。。。十级 10%)
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II-V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VI-X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医疗费
根据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处方、住院收据等有效单据相加计算(必须是治疗因侵害行为造成的外伤或损伤引起的疾病开支)。
3、误工费
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误工日期以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期证明或法医鉴定确定的时间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收入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
公式: 护理费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人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相加计算,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交通工具一般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