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请求伤残赔偿的证据
(一)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二)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三)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2、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3、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五)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4、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六)后续治疗费
1、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 、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二、交通事故诉讼请求死亡赔偿的证据
1、丧葬费
受害人亲属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当事人无需提交其他证据。
2、办理丧葬事宜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3、死亡补偿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递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