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带来的不仅是身体上的残疾,更有精神上的痛苦。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应该赔偿残疾赔偿金,但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不赔?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呢?
案例简介:
小刘毕业于某重点医科大学,毕业后在北京某医院做外科医生,小刘在2011年3月4日那天去看望朋友,不料在去往朋友家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刘左肩关节功能障碍致左上肢丧失功能24。3%,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左上肢的伤残给原告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不但严格限制了原告日后的生活,更对其今后的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基于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根据原告小刘所受的伤残等级(八级伤残),一般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会在20000-40000元之间,但考虑到原告的特殊职业,其伤残对其事业的影响巨大,阻碍了原告今后事业的发展,给其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理应考虑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后来的法院判决结果是原告胜诉。
律师解析:
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既不能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又不能忽视精神损害赔偿,放弃诉权。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残疾、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计算标准,既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容易滋生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弊病,给赔偿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落差,甚至不断上诉、申诉、上访,造成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违纪现象。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伤残等级,因不同的审理法院、不同的受害人员(如普通公民、政府官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存在着很大差异。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已做出规定。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赔偿幅度应更加人道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