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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463人  作者:榆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怎么办?

不服伤残鉴定可以通过质证来排除或者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由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59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元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但是由于之前鉴定结构大部分是公办的,这种鉴定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鉴定体制,导致了鉴定机构只对法院而不对个人,所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很少出现,即使法院向鉴定机构提出,也会因为鉴定机构要求高额的出庭费而使当事人打消这个念头。但是如果当事人一再要求,法院也会跟鉴定机构取得联系,让其书面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二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由于当事人本身知识有限,所以很难在某一专业上与专业的鉴定人相对抗,所以如果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与鉴定人进行对抗时,就会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但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聘请费用由申请方负担,而且最终并不由败诉的人负担。

第二,为了使法官信服你对鉴定结论的反驳意见,那么聘请的人员应该比鉴定人更专业、更权威,以免得不偿失。

榆林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对此可能大家还存在一定误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与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不一样,有的伤情养好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只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达到伤残标准,肇事方就要承担伤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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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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