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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巴冲撞法院,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92人  作者: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四川中巴冲撞法院

中新网10月29日电据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南充公安”消息,“四川南充中巴冲撞法院”事件肇事者庞某已经被警方控制。

10月28日7时25分,肇事者庞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至顺庆区银华街,冲撞交警直属一大队大门和院内停放的车辆,随后驶入金泉路,逆行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冲撞大门后沿镇泰路、柳林路、丰登路、北湖路快速行驶,闯红灯驶入西河北路,行至宁安巷一居民小区后,再次驾车快速驶往西河北路方向。

事情发生后,公安机关快速组织街面执勤交通民警拦截,7时55分,庞某被民警逼进城北客运站并控制。

庞某的行为造成两处大门和5辆汽车受损,未造成交通事故和群众伤亡。

另据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官方微博“顺庆公安”消息,这一事件造成两名民警受伤。

交通肇事罪,就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

从犯罪构成来看,交通肇事罪包含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客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三)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的主观要件为过失心态。但明显,冲撞法院的肇事者庞某不是因为过失而导致车辆失控,而是有意为之,因此,庞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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