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谁赔?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车辆质量引发事故谁赔?
因机动车质量隐患造成交通事故的,涉及产品质量纠纷问题。依《产品质量法》立法精神,非消费者的第三人因产品质量瑕疵而人身财产受损的,对产品销售商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则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对机动车所有人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对机动车销售商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请求权系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受害人可以依《产品质量法》及《办法》相关规定,选择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销售商之一或全部提起诉讼。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后,对机动车销售商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