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一则通知明确,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冀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这则3000余字的《通知》,共分8条,对涉民间投资民事商事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理念和原则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方面,上述《通知》明确: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
同时,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的最新发展,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担保能力。
此外,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统一规范的金融体制改革范围内,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通知》还明确,严格执行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
“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进一步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
记者注意到,除了融资纠纷,最高法公布的上述《通知》还对合同纠纷、权益纠纷、劳动纠纷等类型案件予以明确。
在“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方面,《通知》明确,及时审理与民间投资相关的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
在“依法妥善审理权益纠纷案件”方面,《通知》明确,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
非法集资的行为方式认定
最高法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集资及诈骗类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遇到此类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