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9月,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持母亲身份证,在银行古交某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预留电话为母亲的手机号码。该卡自办理之后,均为李某本人持有并使用。并且,李某一直没有告知母亲办卡及还款情况。至2014年3月,信用卡都正常还款。从2014年3月18日到2014年5月4日,李某共刷卡48158.42元。至2014年12月22日案发时,恶意透支的款息共计53311.4元。该卡逾期后,银行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7月2日致电李某母亲的电话进行催收。由于李某的母亲患病,催收电话一直由李某假冒母亲接听。在此期间,银行也寄出过信用卡欠款通知书。李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于2015年1月21日将其透支的欠款65128.8元全部还清。当天,李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透支数额共计5331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其情节比较恶劣,即便还了欠款,仍被判了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