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主体要件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里规定的“银行”是广义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即所谓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界定详见本节第184条释义,此不赘述。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对于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作为人实施的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本身,则是出于故意,但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本罪属过失犯罪。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具有哪些构成特征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明是故意的,但对于发生损失后果是过失的。
以上就是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主体要件,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构成特征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