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假币罪有何表现形式
走私假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本质的特征之一,走私假币罪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因此,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伪造的货币逃避海关的检查监督。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在理论上,又常被称之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
二、使用误收的假币如何定性
有些人把假币当做真币误收,后来并没发现是假币,在购物时当真币继续使用,因其主观上没有使用假币的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但有些人在使用货币买卖过程中误收假币,事后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不构成犯罪。该说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多是为了贪图便宜或挽回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不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危害来看,都比较轻微,这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有的主张构成诈骗罪。该说认为明知是假币而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如果数额较大,后果严重,可以诈骗罪论处。如果数额较小,可予以行政处罚。有的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该说认为凡误收伪造的国家货币,在收受后察觉是伪造的,如果故意使用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以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论处。有的主张构成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该说认为“行使”不能等同于“贩运”,但比较起来,行使、使用假币行为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最相类似,因而可类推适用假币行为伪造的国家货币罪。通过对上述4种观点进行分析,不难看出,各种观点既有合理之处,也有一定的不足。对误收假币而故意使用一律不作犯罪处理,是不妥的,这种观点不利于有效遏制伪造货币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犯罪活动。主张构成诈骗罪没有注意到二者所侵犯客体的不同,以诈骗罪论并不合适。主张构成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和主张类推适用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注意到了上述行为与诈骗罪侵犯客体的不同,但忽视了上述行为与贩运货币行为客观方面的差异,因而也是不可取的。那么,对误收假币后而故意使用,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何定性呢?我们认为,误收假币而后故意使用,其实质上仍是一种行使、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除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数额不大不以犯罪论处外,对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应以使用假币罪论处。但较直接使用假币行为在量刑上应酌定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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