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13人涉嫌骗贷420多亿案开庭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东等人利用广西中美天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操控或借用的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公司、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等38家公司及他人名义,以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信托贷款、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区分行申请贷款。
在吴东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分工负责,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土地权属证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评估报告等,向各银行申请贷款,共取得贷款394笔420余亿元。截止到2014年8月18日案发,已结清267笔312余亿元,未结清127笔108余亿元。提请法院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吴东等13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控辩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吴东等13人作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新闻来源:腾讯新闻)
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