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惩治涉自贸区逃汇等犯罪
《意见》明确,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准确区分正常贴牌加工行为与加工方擅自加工、超范围超数量加工及销售产品的行为。
最高法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说,自贸试验区内已经形成了“境内关外”的特殊监管区域。合理认定消费者与电商企业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对处理类似合同纠纷、分配关税等费用的缴纳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基础性意义。
此外,针对自贸实验区内较为普遍的“民宅商用”、“一址多照”问题,意见提出,应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第77条规定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条件,保障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对多个公司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地登记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等情况,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新闻来源:网易新闻)
逃汇罪的立案标准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