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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吸收社会资金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假借销售商品变相吸收社会资金

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刘某某、肖某某,并纠集被告人倪某某、邢某某等八人,以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鑫联盈公司)为平台,假借销售商品之名,通过网络宣传、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联合加盟方案”,采取宣讲巨鑫联盈公司以往公司业绩,模拟营业额增长比例等方式,使社会公众认为加盟巨鑫联盈公司后,可通过领取运营补贴、招商补贴、顾问费、精英奖、排名奖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6亿余元。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假借销售商品变相吸收社会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是“(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朱某某、徐某某等五人伙同被告人倪某某、邢某某等八人以销售商品为名,宣传加入联合加盟方案可获取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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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职某市人民检察院,多起重大疑难诉讼案件主犯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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