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服刑被人p图
人在狱中,银行卡遭盗刷51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
2015年3月10日,38岁的新洲人蔡先生在阳逻街平江东路一处民宅里,因聚众赌博被警方带走,随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

就在他被羁押的8月16日至9月3日期间,他的电信手机卡被两次冒名补办,5张储蓄卡、信用卡及支付宝均被盗刷,金额51万元,另有微信好友遭遇金额不等的诈骗。
2015年9月4日,蔡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赶到邾城街派出所报案说:8月26日,我给我老公还信用卡,发现该卡透支5万元,这与之前老公告知的4000元有很大差距,当时我们便将银行卡冻结了。9月4日,我们去一家银行查询我老公的储蓄卡账户,发现大量资金被转走。而后我们去另一家银行查询发现该行储蓄卡密码被修改。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属的武汉紫润明园营业厅,即武汉天盈通电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开设淘宝网店,为客户快速办理电信业务,有人以蔡先生身份在2015年8月16日办理电信号码补卡业务。随后的8月26日,徐女士发现该手机卡失效,随即到电信营业厅补办。岂料在之后的8月28日,冒名者再次用相同的方式在同一网店补办了蔡先生电信号码卡,并继续盗刷银行卡,购买大量贵重物品。在公安机关询问紫润明园营业厅负责人谭女士的笔录和旺旺聊天记录中都曾记载:2015年8月16日和28日两天,通过该营业厅淘宝网店,网名叫“哥革革哥”的买家两次要求补办蔡先生的电信手机卡,同时提供了3张图片,分别为:蔡先生身份证正反面及一张明显用蔡先生登记照P图合成的其手持身份证图片。补领的电信手机卡通过快递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商城小区的一户民宅,单次补办费用100元包邮。
徐女士说,8月26日,在还完信用卡后就感觉不对,随后打开老公的手机发现不能正常使用了,于是前往营业厅补办手机卡,开机后则发现大量银行的催还款短信,而在9月报案前后,再次发现手机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再次前往营业厅补办电信电话卡。

此时,蔡先生的5张银行卡已被盗刷走51万元,其中,一张尾数为2420的银行卡被多次盗刷,金额合计为283344.23元。
蔡先生和徐女士认为,武汉天盈通电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尽到严谨审核的义务,就为冒用以蔡先生身份信息的客户办了补卡业务,导致蔡先生的电信卡被恶意补办,同时导致他人使用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及手机动态验证码进行恶意盗刷。同时,中国电信武汉公司应当承担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实质审查义务,并对其下属营业厅进行监督管理,避免他人恶意补卡并使用。而作为银行,应当承担对客户银行卡相关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银行卡使用安全,而如今被盗刷数额巨大,银行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遂诉至法院。
硚口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公安机关刑事予以立案,故对于蔡先生在羁押于看守所期间,其银行卡及手机号码是如何被人冒用、盗刷等相关事实,均待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终结后才能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来源:武汉晚报)
对于银行卡遭盗刷,银行是否有责任呢?我们来看下一个案例。
储户遭异地盗刷获银行赔偿
陆先生在某银行北京一家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在该银行京外一支行遭遇盗刷,被他人转账2.8万元。陆先生认为异地盗刷是北京某支行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北京某支行则称涉诉交易是正常交易不是伪卡交易。陆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某支行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支持了陆先生的诉求,北京某支行上诉到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陆先生收到银行短信提醒,称他名下的银行卡通过京外某支行辖区内ATM机发生转账,金额2.8万元,并支付手续费15元。陆先生赶紧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侦查确认操作ATM机转账者并非陆先生本人。陆先生向法院提交的银行卡原件证明,案发时陆先生并没有离开北京。
一审法院认为,陆先生已提供了他不具备在异地刷卡条件的初步证据,而北京某支行对自己的主张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因此判决北京某支行违反安保义务,构成违约,应赔偿陆先生28015元。
北京某支行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业务,盗刷银行卡是在2014年10月27日晚上23时许进行的,陆先生随后及时进行卡片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陆先生的上述行为已说明他具有较高的持卡用卡安全意识,并采取了较为妥当的处理措施。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侦查后证明刷银行卡的行为并不是陆先生本人操作的。北京某支行作为涉案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主张涉诉交易属正常交易,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银行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银行负有赔偿责任
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存款的安全。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确保其提供的银行卡所载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因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盗刷账户内资金,说明发卡行所发银行卡存在安全保障技术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合同中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第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