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证明卖房主的房子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新明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王某某身份的方式,在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本区古城路××号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新明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新明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王新明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王新明部分犯罪金额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上诉人王新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新明合同诈骗中的大部分犯罪金额系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王新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新明犯罪数额巨大,确属不当,予以纠正。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犯罪处罚原则的有关规定,考虑王新明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未遂70万元的数额对应的量刑幅度及可予减轻处罚等因素,原判对其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且抗诉机关亦未对量刑提出异议,应予维持。王新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以案说法: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合同诈骗罪怎么判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 。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