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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益诉讼如何进行法律定义,食品公益诉讼如何法律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金融证券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食品公益诉讼如何进行法律定义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先被侵害对象人数众多,其次损害的必须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案件才有可能构成公益诉讼。所以笔者认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含义可以概括如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对侵害和威胁公民饮食安全的个人、组织或法人的不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管辖地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或实施者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等,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二、食品公益诉讼如何法律处理

(1)赋予检察机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囿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乏,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力量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加强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极为必要,而且存在着可行性和必要性:首先,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而食品安全理应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那么检察机关作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合理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着检察机关参与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先例,显然在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是可行的,应该说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责任。

其次,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需要,有利于完整监督体系的形成。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而提起诉讼则是其派生职能,要在公益诉讼中实现其根本职能,则理应实施其查究违法情形而运用的提起诉讼的权力。此外,法律监督按照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传统上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是不完善的。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好弥补了在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无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权的缺陷,使其监督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赋予社会组织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广泛发生,赋予符合条件的相关社会组织以原告资格能更好地维护食品行业、公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具有专业上的优势,且更能体现其组织代表性,除此也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社会组织作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具有理论上的依据。诉讼信托是建立在“专门维护公众利益的团体”和“这一团体有其自身的法益”两个概念基础上。当事人享有为实体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是“诉讼信托”的最显著特点。 诉讼信托的实体利益其实是一种公共利益,而诉讼权则由法律规定的团体来行使。诉讼信托理论的产生是适应社会发展过程中权利多元化趋势基础上的诉讼理论的发展,可用于作为公益诉讼中,社会公益团体以自己名义代表公益提起诉讼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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