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派遣劳动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与直接用工不同的是,法律没有赋予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行使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赋予被派遣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将直接导致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又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违约的责任承担者当然是劳务派遣单位。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加以约束,法律只允许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派遣单位存在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遭到派遣单位拒绝,却仍然自行离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应当分不同情形加以对待。其一,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给派遣单位造成损失,也就当然谈不上赔偿,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被派遣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条款之外, 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由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二,如果被派遣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导致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协议而对用工单位承担经济损失,那么,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脱离赔偿干系。根据民法的报偿理论,只有当被派遣劳动者主观恶意造成经济损失时才应当全额赔偿,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部分赔偿,一般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则无需赔偿。具体到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存在恶意或故意情节,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二、劳务派遣纠纷怎么解决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是一种区别于传统用工方式的新型用工方式,可也正因为设计的当事人比较多,容易发生劳务派遣纠纷,那改怎么解决劳务派遣纠纷呢,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能否像其他劳动者一一解除劳动合同,又该如何解除呢?这些问题最好请教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忙解决劳务派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