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认定工伤应注意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将工伤认定的情形界定在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做了限制的理解,对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并非立法本意。在纷繁复杂的工作环境中存在着种种的不安全因素,劳动者随时都有受到伤害的可能。
如果将用人单位的责任仅仅限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而对于劳动者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行为排除在工作原因之外的话,一方面会使劳动者在工作中束手束脚;另一方面这样过严的规定在发生事故后使得劳动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从而对其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造成障碍。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规定工伤认定范围时,对工作原因都做了扩大解释,适当放宽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例如,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认为是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