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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此时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此文章帮助了239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向法院起诉

吴某于2004年12月进入实业公司工作,从事品检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68.08元。吴某在实业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8日。

2008年12月10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故吴某于2009年3月诉诸法院。庭审中实业公司主张合同未签系吴某拒绝签订,因吴某旷工3天,公司系按自动离职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1、本案应当认定实业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旷工三天以上,按公司规章制度属自动离职。吴某对此不予确认,虽吴某未提供实业公司不让其进入公司的证据,但根据吴某申请仲裁时间,认为吴某的陈述较为可信,故对实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实业公司系无故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吴某经济赔偿金。

2、实业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实业公司主张吴某拒绝与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虽提供了公告,但该公告系实业公司单方制作,实业公司又未提供该公告张贴过及其他相应的证据,故对实业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同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现买业公司已支付迅某1倍工资,故应再支付1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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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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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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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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