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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怀孕女工不胜任工作

李某于2012年9月到苍山县某酒店干服务员。2013年12月,李某发现后要求单位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单位安排其从事收银工作。由于李某知识水平有限,收款经常出现问题,2014年2月15日,该酒店以李某不胜任工作,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庭审中,该酒店辩称,李某不胜任工作,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受理后查明,李某不能胜任工作和怀孕的情况均属实。仲裁委认为,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第29条第3项规定,在孕期、产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怀孕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是优先适用的。也就是说,即使李某真的不能胜任工作,但因为李某怀孕了,单位也是不能解除她的劳动合同的,这是《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该酒店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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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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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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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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