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下放劳动争议仲裁权
据省人社厅相关人士透露,在2015年9月份,陕西省实施了《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与原法规相比,该办法下放了劳动争议仲裁权。但是,很多人不了解劳动争议属地化管辖原则,很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到省、市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劳动争议实行属地化管理
陕西省人社厅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该省新《办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可以就近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目前,省级仲裁委员会将原来管辖的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劳动争议全部下放到属地管辖。省仲裁委员会争议受理的范围为: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人事争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争议发生单位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调解仲裁权需要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从而调动基层调解仲裁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把省级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行政部门解放出来,而且重点在于调解仲裁制度建设,为陕西省的各级仲裁机构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