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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健康权维权 劳动者职业病怎样追偿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苏州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雷某某起诉称:原告自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在被告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从事制粉、喷砂工作。期间,原告经常感觉身体不适。2011年6月26日因外伤住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同年7月12日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擦、搓伤,左侧胸腔积液,两肺间质性病变。经原告申请,2013年2月1日温州市疾病预防中心诊断原告为矽肺壹期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13年6月14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3年6月21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因工致伤残等级为柒级。由于被告不服工伤认定,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9月29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被告仍不服,遂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同样,乐清市人民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仍不服,再次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而按自动撤诉处理。2014年3月13日,原、被告就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复查费、交通费等77000元。依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02808元(37851元/年×20年×40%);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3328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如下: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02808元,误工费6240元,护理费225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34629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其口头答辩称:1、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所增加内容已经支付。2、原告职业病已经经仲裁结案,调解书中第四项,双方以后不再以此事再要求赔偿。3、职业病病人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原告提出明确的法律条文,原告没有提出相关法律依据。4、本案是法律条文竞合,劳动法和职业病法竞合,原告只能选择其一,原告已提起工伤索赔,不需要再提起本诉。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原告雷某某的工伤及本案人身损害,均源于其患有矽肺i期的职业病,原告雷某某虽在2013年6月27日,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为因工致伤残等级为柒级。但被鉴定人雷某某属早期矽肺(矽肺i期),肺功能检查记录正常。矽肺的发展是一个慢性过程。原告雷某某的矽肺i期无法评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因此,原告主张自己的人体损伤伤残等级为七级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依法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现其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故原告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原告向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复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计人民币15万元。经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乐清市南方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雷某某伤残补助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医疗费、复查费等等共计人民币77000元。本次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由此告终,双方当事人今后不再为此事提出其他任何要求。被告已按仲裁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劳动者维权应注意诉讼时效与举证规则,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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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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