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案例  >  如何证明是否存在认定劳动关系

如何证明是否存在认定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重庆劳动律师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发生工伤 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10月28日,被告到原告单位应聘工作岗位,于13时5分被本公司的叉车压伤右足,当即被送往玉环骨伤医院救治,原告随之于13时16分46秒为被告投保了工伤保险。原告认为,被告正在应聘参观,尚未入职上岗,不受原告劳动管理,原告尚未对其实际用工,而劳动仲裁部门认为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现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何某于2016年10月2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发布了招收员工信息,被告获悉后参与应聘并在原告公司完成了应聘信息填写。2016年10月28日13时5分,被告在原告公司的板焊车间遭叉车压伤,当即被原告安排车辆送至玉环骨伤医院就医,原告随之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此后,被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发布招聘员工信息,被告获悉后参与应聘已为双方所认同,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在原告公司板焊车间被叉车压伤,原告随之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也均是不争的事实。现被告认为己方参与应聘并实际参与了劳动,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而原告认为被告受伤时尚未完成应聘流程,原告未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时,可参照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招用信息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的应聘信息应由原告掌握管理,现原告有义务提供而不予提供,从而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责任。原告在被告受伤后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不论动机如何,应认定原告认可被告为其职工,再结合被告在原告公司板焊车间受伤的事实,应认定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关于双方尚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公司与被告何某于2016年10月2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如何证明是否存在认定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中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上述(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实践中“工作服”、“出入证”、“停车证”、“食堂饭票”、“完整QQ聊天记录”、“往来邮件”、“录音证据”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链的一部分。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实践中,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会综合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2)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3)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与其他劳动者存在分工合作,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4)劳动者必须自身完成劳务,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或由他人代替完成;

(5)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并受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或是应急的。

葛春喜律师认为,在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了需要上述记录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还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

以上是关于“如何证明是否存在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证明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您有这方面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仲裁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五险一金案例,工伤认定赔偿案例,劳动诉讼,工资福利,辞退辞职解雇等劳动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