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武汉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案例  >  约定工作地点变更 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约定工作地点变更 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456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工作地点变更 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赵×宇等十名员工与深圳市安×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安×儿公司将赵×宇等十名员工工作地点单方面变更为东莞,赵×宇等十名员工拒绝到东莞工作,并认为安×儿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安×儿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判断是否违约及相应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赵×宇等十名员工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应具有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和预见能力,应预见到工作地点可能会超出深圳市的范围,而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该合同时,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被欺诈、胁迫或危难被趁等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安×儿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仅限于深圳市。因此,在赵×宇等十名员工选择与安×儿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之时,其应当预见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变更的可能性,但其仍然选择了与安×儿公司订立并履行该合同。因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工作地点的变更而致赵×宇等十名员工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时,却要求安×儿公司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安×儿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预见到的风险,亦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符。因此,法院认为安×儿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

律师说法 工作地点变更 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以限制工作地点随意变化导致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增加,损害劳动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工作地点应当是具体的。如果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进行明示、解释,且劳动者对其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如果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本案而言,赵×宇等十名员工选择与安×儿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就应该预见到工作地点可能会是深圳市以外地区,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安×儿公司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法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对“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可否主张经济补偿金?”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武汉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武汉劳动律师推荐

李海林律师
李海林律师劳动争议纠纷专家律师,执业至今,一直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经验丰富。
李海林律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纠纷与人事争议案件。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郑州市黄河路126号江山大厦A座11层

劳动争议相关咨询

武汉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武汉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仲裁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五险一金案例,工伤认定赔偿案例,劳动诉讼,工资福利,辞退辞职解雇等劳动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