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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停工拖欠工资 单位应否加付赔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339人  作者:邢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项目停工拖欠工资 员工要求赔偿金引纠纷

于某于2014年3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部工程师职务。2016年4月1日开始,某公司没有支付于某的工资,理由是项目停工,经营困难。

2016年6月5日,某公司以项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时间为由向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6年7月20日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公司拖欠工资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8月5日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某公司于8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某公司于11月5日向于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资。11月20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于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单位逾期支付劳动报酬 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某公司支付于某拖欠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的判决。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项目停工拖欠工资 单位应否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劳动监察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整改后,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百分之百的加付赔偿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对“项目停工拖欠工资,单位应否加付赔偿金?”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武汉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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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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