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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达成赔偿协议 员工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罗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已与罗某达成赔偿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公司向法院起诉:1.判决公司无需向罗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2.判决公司无需向罗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

法院判决:一、公司无需支付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二、公司无需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

罗某因工致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罗某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罗某在本案中主张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及其附件的标准,并结合罗某的实际伤情,确认罗某应当享有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综上,公司应当支付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4800元/月×3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5111元/月×10月),以上共计65510元。公司认为已与罗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应再就此次事故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罗某认为,赔偿协议约定的是交通事故赔偿,而非工伤保险赔偿,故公司应当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认为,公司与罗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故公司只应承担罗某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公司支付的部分;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结束后与罗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律师说法:受伤后达成赔偿协议 员工是否可以请求其他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司与罗某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某并未对该协议申请变更或撤销;罗某虽认为该协议是针对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但罗某并未缴纳商业保险费,也未举证证明公司与其约定了该保险利益应当由罗某享有的证据材料;赔偿协议签订的双方是公司和罗某,而非罗某与保险公司;且公司与罗某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后,罗某不得再用任何理由向卡行通公司主张赔偿事宜。公司已经根据协议履行完毕赔付罗某73479.6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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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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