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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工资的标准与什么有关?

此文章帮助了341人  作者:葛春喜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休年假

刘某于2005年4月入职国美电器公司。在职期间存在超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且一直未休年假。现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国美电器公司支付:1、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0000元;2、2005年4月13日至2013年10月26日超时加班费800000元;3、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11307元。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某未休年假工资4791.2元。

国美电器公司针对休年假情况提供了请假申请单。加之,请假申请单中显示的刘某最后一次休年假情况也与双方的陈述相符。其次,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在2013年10月26日,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5日刘某并未出勤,而国美电器公司将上述期间作为刘某休年假,未侵犯刘某的权益,综上,法院依照请假申请单确认刘某尚有7小时年假未休。国美电器公司理应按照刘某的工资标准及法院核准年假情况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律师说法:年假工资的标准与什么有关?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以上是关于“年假工资的标准与什么有关?”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郑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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