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请求赔偿
喻某系原公司员工,自2014年3月13日进入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与喻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7月13日,喻某在工作中受伤,鉴定为工伤十级。喻某于2015年4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公司共同支付喻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849.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472元、医疗费12351.4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000元、鉴定费40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000元、经济补偿金10500元。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公司未与喻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喻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喻某入职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自2014年4月13日起向喻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最多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止。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在喻某的停工留薪期内,喻某的工资标准为7000元/月,故此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14000元。
律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获得多久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双倍工资最多主张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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