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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车辆挂靠产生的纠纷可以获得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吗?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车辆挂靠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王某于2016年10月进入某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在职期间,该运输有限公司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借故辞退王某关系。王某以其在工作期间的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自己驾驶的车辆是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还提供了一份劳动监察登记表,以证明被申请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承认过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驾驶的机动车辆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机动车是个体运输经营者陈某挂靠在公司名下的,王某平时的工资由陈某发放,工作受陈某管理,故被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裁判结果: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的所有仲裁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理由:可以认定个体运输经营者陈某与被申请人之间为车辆挂靠关系。申请人系陈某所雇佣,劳动报酬由陈某支付,平时的工作不受被申请人管理、约束、支配,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车辆挂靠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非劳动关系。

本案中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与陈某的车辆挂靠协议,陈某也当庭作证,证明王某受其雇用。对于王某提供的证据,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仅能证明王某驾驶过该单位名下的机动车,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登记表仅是对王某单方面陈述的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此同时,公司提交的证据却能证明王某根本不受公司的支配与管理,在工作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公司也没有直接发放过工资给王某,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

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接受单位管理,从单位领取报酬,听从单位指挥与受单位支配。但是,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外雇请驾驶员,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是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但实质上他是挂靠人的雇员或者只是与挂靠人存在租赁、承包等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相关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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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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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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