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企业改制,劳动关系持续存续
梁某于1995年进入北京市A工程基础处理总队工作,并在2005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与A工程总队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A工程总队改制,成立了北京市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A工程总队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梁某进入B公司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2017年5月,B公司通知梁某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梁某认为自己为单位服务长达22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B公司认为梁某在该公司服务不满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于是梁某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B公司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关系无法终止,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理由:B公司无法证明A工程总队已经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梁某在A工程总队的工作时间应计算在他为B公司工作的时间内。
律师说法:企业改制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本案中,由于梁某所在的A工程总队转制成为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转制性质,且梁某在A工程总队与B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连续工作满22年,单位告知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梁某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