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员工离职前未做职业病鉴定
2012年7月1日,魏某与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至甲公司处工作。在甲公司工作期间,魏某经常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但两公司未支付任何的加班工资,也未休过带薪年休假。2015年12月23日,公司以甲公司的矿井关停,原有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与魏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且也没有对魏某进行任何性质的体检。
法院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怎么做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职业病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职工要想做职业病鉴定,需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四个构成要件,看是否符合四个构成要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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