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自2007年3月受聘进入公司处工作,岗位开始为行管部长,2008年12月起为工会副主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2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年薪分别为2007-2008年4万元,2009年4.5万元,2010年5万元,2011年5.1万元,2012年至今5.2万元。2007年至今,陈某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7天。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没有召开甚至没有征询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给陈某2014年工资12324元、年休假工资4383元,合计16707元。
公司自2013年11月开始停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2014年7月,向各部门(包括工会)、员工发送关于因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内容的公开信。2014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了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宣贯会,工会、职工参加会议,市劳动监察大队马山中队工作人员也参加该会议。后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通知陈某双方自2014年12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员工在哪种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双方提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终止双方由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建立起的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1)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即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能说走就走。
(2)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 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陈某在单位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陈某与单位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符合上述情形下,员工可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是关于“员工在哪种情况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