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白先生于2015年8月入职某软件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2017年3月,白先生基于个人发展考虑向公司提出离职。2017年5月,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白先生交接源代码,并要求白先生赔偿因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软件公司的仲裁请求。
理由:软件公司称白先生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未能向公司交接其负责研发的软件源代码,导致公司研发计划整体停滞,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白先生则主张,离职前已经将源代码用U盘拷贝交付研发总监,已经完成了工作交接,软件公司未能就其主张充分有效举证,故判决驳回了软件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员工未能完成工作交接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软件公司要求白先生交接原代码并赔偿经济损失,则软件公司应就此充分、有效举证。软件公司以白先生交付的源代码不能运行为由,主张白先生未能完成工作交接,并要求白先生交付源代码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工作交接问题,建议双方明确交接事项,充分留存有效证据。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