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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是否为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1874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让然属于劳动关系

包某自2002年1月起至2012年5月23日止一直在某中心血站工作。包某与某中心血站于2002年3月7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3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9月8日双方签订期限为两年(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23日,血站通知包某终止劳动关系,工作时间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包某认为株洲某中心血站的用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包某在2011年1月14日已到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未满15年。

裁判结果:支持包某请求。

理由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某中心血站工作,属于劳动关系,血站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已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应当认定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本案中,虽然包某在劳动关系被单方解除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此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者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双方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包某在2011年1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株洲某中心血站工作至201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株洲某中心血站未提出异议,因此2011年1月14日至2012年6月30日,包某与株洲某中心血站的关系仍系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株洲某中心血站理应支付包某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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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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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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