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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可以降低留守人员工资吗?

此文章帮助了470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停产,降低留守人员工资应协商

2012年,朱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自2013年起公司业务开始萎缩,2016年基本不经营,2017年实际经营基本停止,朱某作为公司留守人员在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从事相关工作。2014年12月,朱某的工资标准由1972元/月降至1700元/月,2018年5月,其工资标准由1700元/月涨至2000元/月。朱某申请仲裁后起诉,请求大汉公司补发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支持朱某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便公司停工、停产、歇业,但朱某仍作为留守人员在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向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未重新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故公司仍应按照1972元/月的标准补发朱某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工资。

律师说法:调整劳动者工资待遇需要与劳动者协商

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不得任意降低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即便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调整劳动者待遇也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经过工会集体讨论决定,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待遇有克扣工资之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朱某的工资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一再被降低,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对朱某单方面调薪,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被认定为无故拖欠朱某劳动报酬,朱某有权要求公司补发被拖欠的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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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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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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