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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发员工绩效谁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672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对扣发员工绩效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齐某于2014年11月20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中心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1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齐某月工资标准12000元,其中绩效工资占20%。2017年5月16日齐某提出离职,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7月,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绩效工资。科技公司认可每月扣发绩效工资2000元,称齐某的绩效工资需经考核发放,主张齐某考核不合格,故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齐某仲裁请求。

理由:科技公司虽主张绩效工资据考核结果发放,但:其一、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曾与齐某明确约定了绩效考核办法;其二、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曾对齐某的工作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三、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对齐某进行了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有据。故科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科技公司应向齐某支付绩效工资。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承担扣发绩效工资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扣发齐某的工资,公司应当对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过程、绩效考核结果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扣发齐某的绩效工资是合法合规的,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在绩效考核结果做出后应当主动向齐某进行告知,并说明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否则,在无法提供证据佐证的扣发绩效工资合法性与合规性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齐某支付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作为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其发放与扣减应当有明确的制度依据,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约定有绩效工资,则用人单位应充分向劳动者告知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考评目标、程序及考评依据,应避免在绩效工资考评及支付方面的随意性。否则,用人单位便有可能承担无故扣发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黔南州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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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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