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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有仲裁时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634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要注意仲裁时效

刘某自2004年2月20日始到某公司工作,于2014年4月18日辞职。2014年8月27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该公司认为刘某主张的2013年8月27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认为无需支付上述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3700元。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请求已经过时效。

理由:劳动者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权利受侵害后及时行使权利。

律师说法: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一年

在我国,法律为敦促公民积极的行使自身权利,故而规定了时效制度,公民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后的一定时间内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权利,否则将视为公民放弃了该项权利。劳动者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公民应当在知道权利受侵害后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待离职后一起行使权利,则存在丧失部分胜诉权的风险。本案中,刘某主张的2012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续到2013年12月31日休,那么从2014年1月1日起视为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刘某201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刘某主张的2012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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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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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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