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要注意仲裁时效
刘某自2004年2月20日始到某公司工作,于2014年4月18日辞职。2014年8月27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该公司认为刘某主张的2013年8月27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认为无需支付上述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3700元。2012年1月1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请求已经过时效。
理由:劳动者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权利受侵害后及时行使权利。
律师说法:劳动争议诉讼时效一年
在我国,法律为敦促公民积极的行使自身权利,故而规定了时效制度,公民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后的一定时间内积极、主动的维护自身权利,否则将视为公民放弃了该项权利。劳动者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偿,适用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公民应当在知道权利受侵害后及时行使权利,如果待离职后一起行使权利,则存在丧失部分胜诉权的风险。本案中,刘某主张的2012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续到2013年12月31日休,那么从2014年1月1日起视为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刘某201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刘某主张的2012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