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吴某于2013年3月入职原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实施岗位工作,每月工资15000元,双方签订了《保密与竞争限制协议》,约定吴某在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入职与原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竞业限制期内,原公司需按月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000元;若吴某在非竞争期间内从事了任何竞争活动,原公司有权要求吴某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并要求吴某承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吴某与原公司于2015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原公司按月向吴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年10月原公司发现,吴某于2015年3月离职后即入职与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从事软件实施岗位工作。后原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吴某继续履行《保密与竞争限制协议》并向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损失数额为已向吴某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吴某认可入职新公司的行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在原公司起诉之时,已从新公司离职,吴某同意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因双方在《保密与竞争限制协议》中并未约定违约金,故不同意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吴某主张协议中也未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原公司赔偿损失,返还已支付补偿款项,故不同意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支持公司的请求
理由: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竞业禁止违约金与赔偿金可同时主张赔偿
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支付是以双方约定为前提,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则不以双方的约定为前提,只要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本案中,原公司与吴某签署《保密与竞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吴某应在两年的竞业限制期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因原公司未与吴某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故原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依据。《保密与竞争协议》虽未明确约定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根据公平、利益均衡原则,在吴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原公司向吴某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损失,损失的赔偿并不以约定为前提,故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