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未约定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
吴某于2000年1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计算机软件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约定吴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作为公司的竞争对手或直接参与竞争对手的任何活动,同时约定如吴某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追究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016年2月吴某提出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稽核投诉,处理过程中,公司通过吴某提交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材料,发现吴某在自其公司离职后的两年内,入职了与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后,公司要求吴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0万元。
裁判结果:驳回公司的请求
理由: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条款需要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就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主张。
律师说法:未约定违约金,无法主张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不同于损失赔偿条款,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事先约定,而赔偿金的数额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支付,应以违约金条款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本案中,公司与吴某未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违约金,公司亦无法量化经济损失,损失数额亦无法估计,且向主张吴某支付违约金,吴某不予认可。故在公司与吴某无违约金约定及公司不能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吴某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