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迟延缴纳社保,导致员工医疗费公司承担
唐某于2014年6月2日入职某公司,任职普工,公司已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3月8日,唐某受工伤,但其该月的工伤保险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才缴纳,公司迟延缴纳社保的行为导致唐某的所有医疗费未能报销。双方就医疗费承担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支持唐某请求,公司承担医药费。
理由: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律师说法: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部保险,公司担责
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负有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仅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且还需要按时缴纳。倘若在社保缴纳延迟期内发生了工商事故,则赔偿责任应当承有公司承担,由于工伤产生的医药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支付的范围。本案中,唐某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唐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由于公司延迟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唐某在工伤发生时,医药费不能通过保险基金报销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