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落户北京约定服务期个人提前离职,公司主张赔偿
2012年6月1日,应届毕业生周某应聘至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承诺为周某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为此,周某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金额按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递减。2012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周某落户西城区。2014年6月,在合同刚满2年的情况下周某提出离职,并依《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6万元。后周某要求公司返还其离职赔偿金6万元。
裁判结果:驳回周某主张
理由: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周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北京户籍为稀缺资源,违反诚信离职需赔偿
承诺书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应属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落户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否则均存在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周某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周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故,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恶意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程度,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