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劳动问题,拔打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劳动律师  >  劳动争议案例  >  公司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有约束力吗?

公司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有约束力吗?

此文章帮助了451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郁某于2014年3月入职甲公司工作,2015年9月23日,郁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与甲公司签订《保密竞业补贴协议》,约定其在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石墨相关行业工作,也不能将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015年10月15日,郁某入职于乙公司,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一致。甲公司知悉后起诉请求郁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郁某认为,其仅是生产一线的操作工,并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主张竞业禁止协议对其无约束力。

裁判结果:驳回公司主张

理由: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郁某作为甲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未举证证明郁某知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故郁某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身份,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补贴协议》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律师说法:竞业禁止协议对普通员工无约束力

竞业限制制度本意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业限制主体、范围、地域、期限内,合法合理运用竞业限制条款,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或者技术,以求自身长远发展。如果滥用竞业限制条款,不仅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亦有可能给单位自身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郁某仅仅是一名一线操作工,是一名普通员工,既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郁某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甲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未举证证明郁某知悉、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故郁某不符合竞业限制的特定主体身份,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补贴协议》对其不具有拘束力。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劳动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如果您遇到劳动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劳动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劳动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劳动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劳动法律咨询服务。

劳动争议相关合同

法邦劳动律师为您提供劳动仲裁案例解析,劳动争议案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五险一金案例,工伤认定赔偿案例,劳动诉讼,工资福利,辞退辞职解雇等劳动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劳动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劳动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劳动法律咨询